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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物保護工程施工資質管理辦法

        時間:2014-04-24 06:22:18 來源:本站 作者:admin 點擊:1148次
         
         
        一、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文物保護工程施工單位資質管理,根據《文物保護工程管理辦法》,結合文物保護工程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從事核定為文物保護單位和其它具有文物價值的古文化遺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近現代重要史跡及代表性建筑、壁畫等文物保護工程施工單位的資質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凡從事文物保護工程施工的單位,必須按照本辦法申請并取得《文物保護工程施工資質證書》,方可承擔相應等級、業務范圍的工程。
        第四條  文物保護工程施工資質等級分為一、二、三級和暫定級。壁畫、石窟寺和石刻保護等有特殊技術要求的施工資質單獨核定。其中,一級資質和壁畫、石窟寺、石刻保護等有特殊技術要求的施工資質的審定、資質證書頒發和資質年檢工作由國家文物局負責。二級及以下級別資質審定、資質證書頒發、資質年檢和日常管理工作由相關省、自治區、直轄市文物行政部門負責。
        資質申報、審定工作一般每年一次;年檢每年一次。
         
        二、資質等級標準
        第五條  一級資質標準:
        一、經主管機關核準登記的法人單位,從事文物保護工程施工十年以上,獨立承擔過不少于五項、工程等級為一級,或者不少于十項、工程等級為二級以上的文物保護工程,質量合格。
        二、法定代表人與技術人員均有較強的文物保護意識。單位總體水平在國內同行業領先,有較高的社會信譽。
        三、技術負責人必須具有相關專業高級技術職稱,從事文物保護工程施工管理十五年以上,取得國家文物保護工程施工職業資格證書;
        取得國家文物保護工程施工職業資格證書的項目負責人不少于5人;
        文物保護工程各專業工種技術人員齊備,且取得國家文物保護工程施工職業資格證書的不少于20人。
        四、有健全的技術、經營管理制度和全面質量管理體系。對工程質量、進度、造價等能進行直接管理及有效的控制。
        五、具有完備的文物保護工程所需的專業技術裝備。
        六、注冊資金600萬元以上。
        第六條  二級資質標準:
        一、經主管機關核準登記的法人單位,從事文物保護工程施工六年以上,獨立承擔過不少于五項、工程等級為二級,或者不少于十項、工程等級為三級以上的文物保護工程,質量合格。
        二、法定代表人與技術人員均有較強的文物保護意識,企業總體水平在?。ㄗ灾螀^、直轄市)內同行業領先,有較高的社會信譽。
        三、技術負責人必須具有相關專業高級技術職稱,從事文物保護工程施工管理十年以上,取得國家文物保護工程施工職業資格證書;
        取得國家文物保護工程施工職業資格證書的項目負責人不少于5人;
        文物保護工程各專業工種技術人員齊備,且取得國家文物保護工程施工職業資格證書的不少于15人。
        四、有健全的技術、經營管理制度和全面質量管理體系。對工程質量、進度、造價等能進行直接管理及有效的控制。
        五、具有完備的文物保護工程所需的專業技術裝備。
        六、注冊資金400萬元以上。
        第七條  三級資質標準:
        一、經主管機關核準登記的法人單位,從事文物保護工程施工三年以上,獨立承擔過不少于五項、工程等級為三級,或者不少于十項、工程等級為四級的文物保護工程項目,質量合格。
        二、法定代表人與技術人員均有較強的文物保護意識。
        三、技術負責人必須具有相關專業高級技術職稱,從事文物保護工程施工管理五年以上,取得國家文物保護工程施工職業資格證書;
        取得國家文物保護工程施工職業資格證書的項目負責人不少于3人;
        文物保護工程各專業工種技術人員齊備,且取得國家文物保護工程施工職業資格證書的不少于10人。
        四、有較健全的技術、經營、質量、檔案、財務管理制度。對工程質量、進度、造價等能進行直接管理及有效的控制。
        五、具有較完備的文物保護工程所需的專業技術裝備。
        六、注冊資金200萬元以上。
        第八條  暫定級資質標準
        一、經主管機關核準登記的法人單位。
        二、法定代表人與技術人員均有較強的文物保護意識。
        三、技術負責人必須具有相關專業高級技術職稱,從事文物保護工程施工管理五年以上,取得國家文物保護工程施工職業資格證書。
        取得國家文物保護工程施工職業資格證書的項目負責人不少于3人。
        文物保護工程各專業工種技術人員齊備,且取得國家文物保護工程施工職業資格證書的不少于10人。
        四、有較健全的技術、經營、質量、檔案、財務管理制度。對工程質量、進度、造價等能進行直接管理及有效的控制。
        五、具有較完備的文物保護工程所需的專業技術裝備。
        六、注冊資金200萬元以上。
        第九條  壁畫、石窟寺和石刻保護等有特殊技術要求的施工資質除應具備上述相應的資質條件以外,還應具有掌握相關特殊技術的專業人員和必要裝備。
        第十條  申請國家文物保護工程施工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必須從事文物保護工程施工五年以上,或具有大專以上學歷、從事文物保護工程施工三年以上,并經培訓、考核合格。
        三、資質申請和審批
        第十一條  申請一級《文物保護工程施工資質證書》的單位,須經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文物行政部門核報國家文物局審批。
        二級及以下級別資質的申請、審批程序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文物行政部門確定。
        第十二條  申請《文物保護工程施工資質證書》,須提供下列資料:
        (一)文物保護工程施工單位資質申請表;
        (二)主管機關頒發的單位法人證書或文件;
        (三)法定代表人簡歷、任職文件、身份證復印件;
        (四)技術負責人和項目負責人簡歷、任職文件、職業資格證書、職稱證書、身份證復印件;
        (五)專業技術人員的職業資格證書、職稱證書、學歷證書、身份證復印件;
        (六)完成的具有代表性的文物保護工程合同及驗收評估資料;
        (七)其他相關證書、資料。
        第十三條  文物保護工程施工單位取得正式資質并從事施工活動滿三年后,且年檢合格,可提出升級申請。暫定級有效期三年,年檢合格,可申請三級資質。
        申請資質升級,除提供本辦法第十二條所列資料外,還應提供下列資料:
        (一)原資質證書正、副本;
        (二)原資質歷年財務決算年報表及相關資料。
         
         
        四、監督管理
        第十四條  文物保護工程施工單位須根據自身資質等級和業務范圍承擔相應級別的施工項目(文物保護工程施工分級見附表):
        一級可承擔所有級別文物保護工程的施工項目;
        二級可承擔工程等級為二級及以下的施工項目;
        三級可承擔工程等級為三級及以下的施工項目;
        暫定級可承擔工程等級為四級的施工項目。
        第十五條  《文物保護工程施工資質證書》是從事文物保護工程施工的技術資格憑證,只限本單位使用,不得轉讓。不得越級或超出資質證書核定的業務范圍承攬工程。
        第十六條  取得文物保護工程施工資質的單位應在規定時間內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文物行政部門提交《文物保護工程施工資質年檢表》、《文物保護工程施工資質證書》,交驗相關資料,參加年檢。
        一級資質年檢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文物行政部門提出年檢意見后報國家文物局做出結論;二級及以下級別資質年檢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文物行政部門做出結論。
        第十七條  單位資質條件符合資質等級標準,并在過去一年內未發生違法違規行為的,年檢合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檢結論為不合格:
        1、因施工質量問題對文物造成安全隱患或損害的;
        2、達不到資質等級標準的;
          3、有違法違規行為的。
        第十八條  資質年檢不合格降低資質等級,其中暫定級年檢不合格取消資質。年檢不合格的施工單位,經過一年以上的整改,可以重新申請原資質等級。
        第十九條  《文物保護工程施工資質證書》遺失的,應于30日內在公眾媒體上聲明作廢,并申請補發證書。
        第二十條  文物保護工程施工單位分立、合并或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等變更的,應當在變更后的三十日內,到審批部門辦理相應的變更、注銷手續。
        第二十一條  因資質升級等原因而領取新的《文物保護工程施工資質證書》的,應當將原資質證書交回、注銷。
        第二十二條  文物保護工程施工單位撤銷、破產、倒閉的,應在三十日內將原資質證書交回,辦理注銷手續。
        第二十三條 在規定時間內沒有參加資質年檢或逾期不辦理資質證書變更手續的,其資質證書自行失效。
        第二十四條  涂改或者采取不正當手段騙取《文物保護工程施工資質證書》的,吊銷資質證書。
        第二十五條  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業務范圍承攬工程的,責令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降低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資質證書。
        第二十六條  轉讓、出借或變相轉讓、出借《文物保護工程施工資質證書》的,由資質審批部門給予通報批評,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資質證書。
        第二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
        (一)造成文物安全隱患或損害的;
        (二)不按照工程設計圖紙或者施工技術標準施工的;
        (三)使用不合格材料或未對相關材料等進行檢驗、檢測的;
        (四)其他違法違規行為。
         
        五、附則
        第二十八條  文物保護工程施工資質證書由國家文物局監制。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國家文物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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