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深入開展工程建設領域突出問題專項治理工作,規范建筑市場秩序,保證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現就進一步加強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嚴禁掛靠、轉包、違法分包行為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一、規范公開招標項目資格審查
依法招標項目必須入場交易,對公開招標項目的潛在投標人必須由招標人或招標代理機構組織采取資格預審方式依法進行資格審查。不得對潛在投標人或其擬派技術人員提出與招標項目要求不符的資質條件。
資格預審申請書和投標文件應同時填報項目經理、質檢員、安全員等管理人員,管理人員必須提供社保證明證明其為本單位在崗工作人員,否則不得通過資格審查。
二、強化建設工程合同履約管理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應在中標通知書發出30日內簽訂,并依法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備案手續,合同主要條款不得違反國家規定并與投標文件和中標通知書一致。
建設施工合同中應明確工程款、農民工工資支付的方式和期限以及施工進度計劃。施工企業應向建設企業承諾按照合同約定進行施工,確保工程質量、安全,不得延誤工期。
因施工方原因存在下列情形的,應建立違約清場機制:
1、因施工方原因導致計劃工期進度延誤3個月以上或發生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
2、施工單位連續兩個月以上不按法律、法規規定要求發放工人工資并造成工地工人群體上訪惡性事件的;
3、施工單位拒不履行投標承諾及合約職責與義務的。
三、 強化建設工程施工標后履約監管
(一)規范投標保證金提交方式
投標保證金采取基本帳戶往來轉帳方式,必須從投標人注冊地基本帳戶匯至建設工程交易中心投標保證金專用帳戶,不得以分公司、辦事處或其他機構的名義提交。采取其他方式提交投標保證金的,招標人一律不得接受其投標。招標完成后未中標單位的投標保證金應退回原帳戶。
(二)嚴禁更換項目部主要管理人員
施工現場項目經理、質檢員、安全員等管理人員必須是資格預審和投標文件中承諾的人員,無特殊情況不得更換,嚴格執行指紋考勤打卡制度。因刑事犯罪、被限制人身自由、死亡、傷病等喪失履約能力或因辭職等特殊原因確需更換的,必須由中標單位提出書面申請,經監理單位和業主單位簽署意見,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擅自更換管理人員的,業主單位應將被更換的人員名單抄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將依據法律、法規停止其參與其它工程投標的資格。
(三)嚴禁施工企業掛靠、轉包、違法分包,嚴厲打擊資質出賣出借行為
施工單位必須由按照資格預審和投標文件中承諾的項目部人員自行組織完成主體結構施工,不得違法分包。業主單位不得直接指定分包工程承包人。專業工程分包除在施工總承包合同中有約定外,必須經業主單位認可。業主單位發現施工單位存在轉包、違法分包的要依據合同約定及時禁止,并將違法行為及時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發現業主單位與承包單位串通,任其轉包、違法分包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將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四)將企業的市場行為列為市場準入和資質動態考核的主要條件
進黃施工企業必須按規定辦理進黃登記、備案手續,備案時企業負責人必須當面作出無違法違規行為承諾。凡發生合同違約被清退出場、出賣資質、轉包、違法分包等違法違規行為的,除依法處罰外,暫停進黃企業止參加本市的招投標資格;本市企業資質動態考核列為不合格,申請晉級的,一年內不予受理。
四、嚴肅工作紀律
(一)加強項目建設的監督管理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必須認真履行工作職責,切實加強工程建設項目現場檢查。每季度隨機檢查在建項目不少于三分之一,對巡查中發現或建設單位報告的合同違約、出賣資質、轉包、違法分包等違法違規行為及時依法作出處理,提高招標投標的嚴肅性和公信度。施工單位應將投標時“質量、工期、項目部人員”等承諾在施工現場醒目位置張榜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二)加強政府投資項目資金的監管
審計部門依法對政府投資項目的資金使用情況進行審計監督,凡出現未撥入中標人基本帳戶或中標人項目部基本帳戶的撥款,審計部門要及時通報并追究項目業主的責任。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造價變更和工程決算的備案管理。
(三)加強對各責任主體的監督,加大問責力度
對項目建設中存在以下行為的,監察部門要加大問責力度,嚴肅查處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1、國有投資建設項目業主單位違反建設程序或不按合同約定履行合同義務的;
2、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日常巡查中發現問題或接到項目業主報告不及時處理的;
3、審計部門在項目審計中發現項目資金存在問題不及時處理和通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