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山市公共資源交易中介機構考評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規范公共資源交易中介機構行為,維護公共資源交易市場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黃山市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文件,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進入黃山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含分中心)從事的中介服務活動。
第三條 公共資源交易中介機構(以下簡稱中介機構)是指在公共資源交易活動中從事項目代理、造價咨詢、資產評估等業務服務的社會組織。
第四條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公管部門)對中介機構行為進行考核管理,項目單位對中介機構服務進行評價。
第五條 考核管理內容
(一)辦理備案情況;
(二)交易過程從業人員配備、服務的質量;
(三)交易文件編制;
(四)專家抽取、開評標現場活動組織;
(五)信息發布以及檔案整理移交;
(六)電子化操作;
(七)對質疑(異議)、投訴、舉報、信訪件積極配合調查處理;
(八)對公共資源交易工作的貢獻;
(九)其他交易活動。
項目評價主要包括:項目負責人工作表現、文件編制質量、履約效果以及服務水平等。
第六條 考評采取日??己?、項目評價等方式,以《黃山市公共資源交易中介機構考核、評價內容、規范要求及記分標準》(附件1,根據實際動態調整)為依據。
第七條 一個自然年度為一個考核周期,逐月累計全市考核得分,加分可抵扣分,實行紅黃牌管理。一個考核周期內,對黃牌的給予警告,并責令整改;第一次紅牌,亮牌期為一個月,第二次紅牌,亮牌期為三個月,第三次紅牌,亮牌期為六個月,第四次紅牌,長期亮牌。亮紅牌以及自然年度結束考核記分清零,但紅牌亮牌期繼續執行。
(一)累計扣分達到10分,給予黃牌;
(二)累計扣分達到20分,給予紅牌。
有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在扣分的同時,依法依規予以處理。
第八條 考核程序
(一)考核部門(科室)收集相關資料,按照《黃山市公共資源交易中介機構考核、評價內容、規范要求及記分標準》,擬定初步處理意見,及時提交市場監督科(各區縣根據實際自行指定,下同);
(二)市場監督科會同考核部門將相關證據材料以及初步處理意見提交局專題會議審定;
(三)市場監督科根據會議意見下達扣分(加分)通知書(附件2)。
第九條 中介機構服務評價(附件3)應在中標通知書發放時,由項目單位反饋至公管部門。各區縣考核情況(附件4)應于每月3日前上報市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局市場監督科,由其匯總截止上月底的全市考核情況,并于每月5日在市公共資源交易平臺網站公開發布,節假日順延。
第十條 發生《黃山市公共資源交易中介機構考核、評價內容、規范要求及記分標準》情形,但非中介機構自身原因的,在提交相關證明材料并經專題會議研究后,不予考核。
第十一條 項目單位委托中介機構辦理交易事宜的,應在經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培訓合格且不在紅牌亮牌期內的名單中選擇。紅牌亮牌期內已受理(以招標備案時間為準)的項目可繼續辦理。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黃山市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本辦法自10月10日起施行,原《黃山市公共資源交易中介機構選擇與考核管理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