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山市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局文件
黃公管〔2015〕22號
關于印發《黃山市公共資源交易中介機構選擇與考核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
現將《黃山市公共資源交易中介機構選擇與考核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附:1.黃山市公共資源交易中介機構考核、評價內容、規范要求及記分標準.doc
2.黃山市公共資源交易中介機構考核記分表.doc
3.黃山市公共資源交易中介機構考核、評價表(項目業主).doc
4.黃山市公共資源交易中介機構考核、評價表(評價部門).doc
黃山市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局
2015年7月23日
黃山市公共資源交易中介機構 選擇與考核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公共資源交易中介機構行為,維護公共資源交易中介市場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采購法》、《黃山市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文件,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公共資源交易中介機構(以下簡稱中介機構)是指在公共資源交易活動中從事項目代理、造價咨詢、資產評估等業務服務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 公共資源交易中介機構實行定點采購,由相關部門建立中介機構服務庫。中介機構服務庫分為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服務庫、政府采購公開招標項目招標代理服務庫等。
第四條 市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市公共資源監管部門)對參加黃山市中介機構服務庫提供公共資源交易服務的中介機構進行考核管理。
第五條 《黃山市公共資源交易目錄》中的國有投資和政府財政性資金項目,不具備自行招標條件的,應當從中介機構服務庫中選擇中介機構;其他類項目由項目業主依照有關規定選擇中介機構。
第六條 考核管理內容:
(一)辦理備案情況;
(二)交易過程從業人員配備、服務的質量;
(三)交易文件編制;
(四)專家抽取、開評標現場活動組織;
(五)信息發布以及檔案整理移交;
(六)網上操作;
(七)對質疑、舉報、信訪件積極配合調查處理;
(八)其他交易活動。
其他監管部門在管理中發現中介機構存在違規違法行為,并向市公共資源局反饋的,其結果作為對中介機構考核的重要依據。
項目業主應積極參與對中介機構的評價,評價主要包括:項目負責人工作表現、文件編制質量、履約效果以及服務水平等。評價結果作為對中介機構考核的參考依據。
第七條 考核采取日??己?、項目評價和結果驗證等方式。每月匯總一次考核情況。記分分為扣分和加分,分值逐月累加。項目業主于項目交易完成后3個工作日內,對中介機構評價并向公共資源監管部門反饋,發現違規違法的及時反饋。
第八條 市公共資源監管部門按照《黃山市公共資源交易中介機構考核、評價內容、規范要求及記分標準》,在考核時限內及時填寫考核記分表,被考核人拒絕確認的,應在備注處說明原因。統計日??己擞浄趾椭鹪聟R總累計記分。對達到一定分值的,分別按以下規定處理:
(一)日??己水敶慰鄯诌_到3 (含)分,責令其提出整改方案;
(二)日??己水敶慰鄯诌_到5(含)分,約談其負責人并給予警告;
(三)日??己水敶慰鄯诌_到10(含)分,暫停5次抽取資格;
(四)日??己死塾嬁鄯诌_到20(含)分的,暫停5次抽取資格;
上述第(三)、(四)款情形出現后,其中介機構考核記分歸零。
第九條 中介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公共資源監督部門依據規定對其不良行為進行認定,情節嚴重的,移送有關行業主管部門依法處理。
(一)無資質或超越資質允許范圍開展業務,造成不良影響的;
(二)以他人名義或允許他人以本單位名義承接業務、
將所承接的業務轉讓給他人的;
(三)在所提供中介(服務)的交易項目中競標或者代理投標,為所服務的交易項目的競爭主體提供咨詢的;
(四)依法應當備案、審查的文件,不按照規定履行備案、審查手續,造成不良影響的;
(五)應使用而未使用或擅自修改交易文件示范文本,造成不良影響的;
(六)發出的交易文件明顯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或有嚴重失誤,造成不良影響的;
(七)交易公告、答疑、交易結果公示、成交通知書等審核把關不嚴出現明顯疏漏錯誤,造成不良影響的;
(八)因中介機構原因導致無法交易、評審,嚴重影響交易進度,造成不良后果的;
(九)在交易中有失公正或失誤、失職、泄密,造成嚴重后果和惡劣影響的;
(十)與項目單位或競爭主體相互串通,參與虛假招標、圍標、串標、陪標的;
(十一)拒絕接受或者阻撓公共資源監管部門和相關行政執法部門進行監督檢查,造成不良影響的;
(十二)外省中介機構未在我省省級行業主管部門備案或超出備案有效期開展業務,造成不良影響的;
(十三)中介機構的資質、行政負責人、技術負責人、項目負責人、辦公地址、聯系電話等相關信息發生變更,未及時辦理變更備案手續,造成不良影響的;
(十四)被選擇的中介機構不愿提供服務、不與項目單位簽訂中介合同、未按簽訂的合同要求辦理的且拒不接受改正的;
(十五)其他違反規定或擾亂交易市場秩序,造成不良影響的或依據行業規定應當記錄的不良行為;
第十條 中介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黃山市公共資源交易中介機構考核、評價內容、規范要求及記分標準》加分:
(一)對標準文件范本提出合理化建議被采納的;
(二)對采取非標準文件范本其交易文件編制成功且被采納為參考文本的;
(三) 在交易活動過程中有效制止重大違法違規行為的;
(四)交易項目結束后,其整個交易過程均未出現澄清、修改、答疑質疑、異議、投訴、扣分等行為的;
(五)在項目交易、實施過程中被相關監管部門或被市公共資源部門表彰、通報表揚的。
第十一條 市公共資源監管部門依照《黃山市公共資源交易中介機構考核、評價內容、規范要求及記分標準》集體研究后決定中介機構業務服務行為加分或扣分。
第十二條 每月累計記分和每一年度累計記分結果在市公共資源交易網站上予以公告。每一年度考核累計記分結果不帶入下一考核年度。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施行,原《黃山市招標采購代理機構考核評價管理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