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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低于成本價投標 “虧錢”又輸官司——一個亟待

        時間:2014-04-24 06:04:19 來源:本站 作者:admin 點擊:1140次
         

        編者按:一家建筑公司為了拿到某高校學生公寓的工程,不惜報出很低的價格。工程竣工后經驗收合格投入使用,但雙方的糾紛卻隨之而來。施工方認為校方支付的工程款比自己的成本還少了700多萬,而校方卻稱自己是按照合同辦事。雙方訴諸法律也一波三折,一審法院支持了建筑公司的訴訟理由,判決學校和建筑公司簽訂的合同無效。二審法院則撤銷一審判決,駁回該建筑公司的訴訟請求。去年底,經湖北省高院再審,此案作出終審判決:維持武漢市中院的判決。
            本案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中常見的&ldquo;以合同價低于成本價為由主張合同無效時應如何適用法律&rdquo;的問題,說明了&ldquo;違反禁止性條款&rdquo;不一定導致合同無效的法律理由及意義。顯然,此案確立的這一裁判原則應引起施工企業的高度關注。也因于此,本報全文刊載《武漢晚報》日前刊登的關于本案的報道。
             建筑公司低于成本價中標
             2004年11月,湖北武昌一所高校為建設位于洪山區青菱鄉的學生公寓對外進行招標,湖北某建筑公司參加了其中C棟樓的招標。
             學校為招標事宜制定了評標辦法,該辦法規定:評標前先采用&ldquo;攔標價&rdquo;檢驗本項目評標入圍投標人。具體辦法是招標人委托有資質的造價咨詢中介機構編制本招標項目工程的&ldquo;攔標價&rdquo;,若投標人的投標報價高于&ldquo;攔標價&rdquo;,則投標報價視為招標人不可接受的報價,即為廢標,該投標人的投標文件不納入評標范圍。
             2004年11月23日,某建筑公司委托一家造價咨詢公司編制的報告書中確定:C棟學生公寓的單方造價為每平方米803.68元,但同日學校公布的該工程的&ldquo;攔標價&rdquo;(即單方造價)為每平方米632.4元。
             3天后,這家建筑公司按照校方的攔標價進行投標并確定中標。隨后雙方簽訂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2005年8月,該工程竣工經驗收合格后交付使用。以后,由于學校不按建筑公司要求的實際造價辦理工程結算,僅付工程款1000余萬元,而建筑公司計算的工程實際造價為1700多萬元,雙方發生爭議。
              2007年4月,這家建筑公司向洪山區法院提出訴訟,以學校的行為違反了《招標投標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為由,請求判決雙方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并據實結算工程款,要求學校立即向建筑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款700萬元并賠償相應損失。審理中,該建筑公司將訴訟請求變更為:請求判決雙方簽訂的合同無效。
             區法院:合同無效
             法院一審時,校方稱本案工程招投標合法、合同有效、價格公平合理。&ldquo;攔標價&rdquo;只是學校單方制定的一個價格,如何制定&ldquo;攔標價&rdquo;與對方無關,也無需承擔任何法律責任。本案工程的工程價款與權威機構認定的市場價格、同類工程的其他公司的報價一致,并未低于成本價。即使工程造價低了也是有失公平的問題,而非導致合同無效。
             法院一審認為,本案焦點為:校方的&ldquo;攔標價&rdquo;是否低于成本價?如果低于成本價,合同是否有效?
             經法院委托,一家鑒定機構司法鑒定結論顯示,涉案工程單方造價為829元。法院遂認為學校公布的&ldquo;攔標價&rdquo;低于成本價,而某建筑公司以低于成本價的報價競標,違法了相關法律規定。
             2008年3月,洪山法院一審判決雙方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
             市中院:撤銷區法院判決
             校方不服一審判決,很快上訴至市中級人民法院。
             市中院在審理時認為,本案鑒定單位作出的司法鑒定結論(即涉案工程單方造價為829元),系根據建筑行業主管部門頒布的工程定額標準和價格信息進行編制的,而定額和價格信息反映的是建筑市場建筑成本的平均值,故該鑒定結論可以證明學校在招標過程中設置的&ldquo;攔標價&rdquo;和建筑公司的投標價是低于招標工程的社會平均成本的。
             但每個企業存在自身的個別成本,企業個別成本與企業規模、管理水平相關,管理水平越高的企業其個別成本越低,故鑒定結論并不能證明該建筑公司投標價低于其企業個別成本。同時本案沒有證據證明學校強迫該公司投標,本案也沒有證據證明該建筑公司系非自愿投標及簽訂合同,在工程已經施工完畢后,該建筑公司以其自身行為違反了法律規定,主張合同無效違背了誠實信用原則。
             2008年9月,市中院作出判決,撤銷洪山區法院的一審判決,駁回某建筑公司的訴訟請求。
             低價投標與誠信原則相悖
             某建筑公司不服市中院的判決,申請再審。省高級人民法院于去年3月組成合議庭,公開審理此案。
             本次庭審中,雙方均無新的證據提交。某建筑公司認為,自己參加投標雖然是自愿的,但以低于成本價投標卻是被迫的,投標人參加投標必須要接受學校公布的&ldquo;攔標價&rdquo;,是學校利用其招標人的優勢地位強迫投標人接受的。
             法院認為,某建筑公司作為一獨立的民事主體,能夠理性地評判自己的民事行為及其后果,如其認為學校設置的&ldquo;攔標價&rdquo;過低無法贏利,可以選擇不參與競標,其并沒有處于一種無可選擇的境地。故公司認為學校迫使其以低于成本的價格參與投標的理由不能成立。
             《招標投標法》禁止投標人以低于成本的價格競標,其目的是保證投標市場的正常秩序,維護公平競爭,而該建筑公司的投標價是以學校的&ldquo;攔標價&rdquo;為基礎,其主觀上并無以低于成本價投標排擠其他競爭對手的故意,且其他投標人及學校亦沒有提出該公司有違背公平競爭、擾亂了招投標市場秩序的行為,故公司這一行為并未損害社會公益。
             法院同時認為,即使該建筑公司存在這一惡意競標的故意,其也不能因自己的惡意行為而以主張合同無效的方式獲利,這與民法的誠信原則相悖,亦不應獲得支持。因此,該建筑公司以此條款為由主張合同無效的理由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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